一、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配合國家政策並輔導高雄市(以下簡稱本市)具創新、創意及未來發展潛力之未公開發行企業發展,特訂定本作業須知。
二、申請資格
(一)依公司法於本市完成登記之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二)公司具創新、創意構想及未來發展潛力者。
三、應備文件
(一)創新創意評估申請書。
(二)營業計畫書。
(三)最近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及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
(四)負責人無公司法第30條情事之聲明書。
(五)申請書件無虛偽隱匿之聲明書。
(六)為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營業計畫書所列人員(公司負責人、總經
理、股東、董事、監察人及營運團隊主要幹部),均須檢附親簽之「蒐
集個人資料告知事項暨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
(七)其他證明文件或資料。
第一至七項文件應檢具一式7份,文件請依順序排列。
應備文件不全者,將以書面通知限期補正事項;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本府經濟發展局(以下簡稱經發局)得駁回其申請。
四、諮詢會議
五、其他應注意(配合)事項
(一)受推薦公司3年內應配合本府辦理成效追蹤及相關成果發表。
(二)受推薦公司未經本府書面同意,不得以「高雄市政府」、「高雄市政府經
濟發展局」或類似之推薦名義,作為募款、業務推廣、經營績效、獲利保
證、宣傳或其他非核定用途之行為。
(三)依本須知核定之推薦函,應載明下列附款:「受推薦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本府得撤銷或廢止原推薦函,並副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
中心,於3年內禁止該公司申請推薦,且該公司需自負一切法律責任。
1.檢送之申請文件或相關附件有隱匿、虛偽或造假等不實情事。
2.侵犯他人專利、智慧財產權或仿冒侵權等情事。
3.實際營業與計畫書內容有嚴重落差。
4.經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終止輔導作業、公告終止登錄
創櫃板、停止透過創櫃板籌資資格、違反本作業須知或相關法令規定之
情事。」
(四)受推薦公司自收受本府推薦函及「公司具創新創意意見書」起90日內未向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請登錄創櫃板,推薦函及「公司具
創新創意意見書」失其效力。
(五)本須知僅作為本府評估公司具創新創意構想及未來發展潛力之用,受推薦
公司申請登錄創櫃板仍應遵循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創櫃
板管理辦法」之規定。
六、服務窗口
(一)請郵寄或親送服務窗口「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產業服務科」
地址:80203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9樓;
電話:07-3368333轉3159;
e-mail:s7313618@kcg.gov.tw。
(二)本須知及相關申請書件請至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網站/表單下載/產業服
務科下載(網址:http://edbkcg.kcg.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