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前瞻技術研發計畫
(1) 國內外尚未具體成熟之技術,可在未來產業發展中,產生策略性之產品、服務或產業。
(2) 具潛力可促使我國產生領導型技術、協助產業升級發展或大幅提升重要產業競爭力及附加價值。
(3) 計畫若有涉及製程開發,應具有節能或低碳排之特性,以符合2050年淨零碳排的目標。
(4) 下列領域亦須符合該領域之相關規定:
食品領域:為配合國際上推動2050淨零排放趨勢,並確保食品產業在國際疫情與戰爭下,朝安全、健康與多樣化等面向發展,應投入具食品永續、美味、健康化等技術研發與創新,領域範疇包括低碳排或替代食材之創新技術、製程或關鍵原料等研發。計畫結案前,所開發產品須經國內外第三方公正機構(例如台美、德國騰德姆斯、瑞士SGS等)檢驗及驗證,符合相關產業標準與規範。
紡織領域:因應全球環保永續發展議題,應著重於材料永續化創新應用技術,所開發的紡織品應透過第三方(如GRS、 Higg MSI等)驗證與規範標準,確保供應鏈可追蹤性及不含有害物質等相關產業規範。
材化領域:為配合國際上推動2050淨零排放趨勢,及我國的循環經濟推動方案,加速關鍵領域之技術研究與創新,引導產業綠色轉型,領域範疇包括綠色創新製程、材料與元件,且必須具有創新節能技術、低碳排的創新材料及可循環應用之創新技術。計畫開發之項目於結案前需通過以下認驗證:1.開發的製程、材料及元件需透過應用載具的試製或場域驗證。2.需經具資格的碳盤查機構進行碳足跡的盤查與計算,其結果需低於國內外相類似製程/產品的溫室氣體排放量。3.須經第三方公正國內外檢驗機構,例如UL、SGS及TAF認證的檢驗機構/實驗室等,通過相關產業標準或規範之認證。
生技醫藥領域:申請生技醫藥領域須符合本部「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所謂之「高風險醫療器材」或「新藥」。計畫結案前,產品需依法規單位要求完成人體臨床試驗申請。鼓勵業界投入創新藥物(例如核酸藥物、病毒載體、疫苗或基因/細胞治療等)之先進研發製造,補助業者開發國內尚無量產且具高附加價值之醫藥等級關鍵原物料、零組件、生產設備或創新技術平台等,計畫申請需同時搭配一藥品、再生醫療或高風險醫療器材之產品開發做為可行性驗證之載具。計畫結案前需完成:(1)關鍵原物料、零組件、生產設備或創新技術平台之檢驗規格及允收標準需完成與法規單位之臨床試驗諮詢。(2)載具如為藥品、再生醫療或高風險醫療器材需依法規單位要求完成人體臨床試驗申請。
※ 計畫內容若有變更,以當年度官方網站公告之事項為主
2. 全球研發創新夥伴計畫
本計畫鼓勵與我國產業互補互利之跨國企業,規劃、開發超越目前我國產業水準之前瞻性技術、產業所需之關鍵性技術或整合性技術,與我國業者共同研發合作,共構我國產業生態系統,進而促成國際創新研發合作,延伸到新創事業及生產等更深層價值創造活動,創造雙贏之成果。
本計畫應考量是否可對我國產業產生關鍵影響,如促進產業技術研發供應鏈之建構與發展、提高研發效率、加速研發活動落實至產業時程、協助積極拓展國際市場等。
(1) 計畫期程:
以不超過3年為原則。
(2) 計畫經費:
補助比例最高不得超過計畫總經費之50%,每家公司之補助款亦不得超過該公司計畫經費之50%,其餘部分由申請單位自籌。
編列科目為:研發人員人事費、顧問費、國外專家酬勞、差旅費、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技術引進費、委託研究費、驗證費、國外訓練費、研發設備使用費、研發設備維護費。
※ 計畫內容若有變更,以當年度官方網站公告之事項為主
3. 前瞻技術創業投資計畫
藉由新創事業熟悉之募資程序,引導法人創投進行專業投資評估,並以商業機制決定投資對象。透過本計畫促成法人創投與獲投之新創事業投入前瞻技術開發,並輔以法人創投能量加速落實商業應用。
(1) 計畫期程:以2年為原則。
(2) 計畫經費:
自籌款:法人創投或與其他共同出資者投入之研發投資經費。
補助款:2年不超過3,000萬元為原則,補助比例不超過計畫總經費之40%,其餘部分由申請單位自籌。
補助科目:創新或研究發展人員之人事費、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設備使用費及維護費、技術引進費、委託研究費、驗證費、國內差旅費、專利申請費。
※ 計畫內容若有變更,以當年度官方網站公告之事項為主
4. 國際創新研發合作補助計畫
為鼓勵我國產業以全球思維,建構國際策略夥伴創新合作關係,參與國際(如歐盟等)研發計畫,槓桿國際創新能量,進行技術研發國際化,提升我國產業研發水準與核心競爭力,並帶動整體產業鏈發展,創造產業價值,拓展國際市場商機。
(1) 補助比例最高不超過臺方計畫總經費之50%,其餘部分由申請單位自籌。
(2) 補助計畫之執行期程,以不超過所參與之國際合作計畫期程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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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快速審查臨床試驗計畫(Fast track)
依據行政院核定「台灣生技產業起飛行動方案」行動計畫及「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及輔導辦法」,協助我國學研成果推進至臨床試驗階段,並推動業界承接上中游的研發成果快速投入藥品及醫材之臨床試驗研究。另依據行政院2011年生技產業策略諮議委員會(BTC)會議結論應鼓勵醫院投入新藥與醫療器材臨床試驗。本計畫政策鼓勵具醫藥研發團隊之業者執行向衛生主管機關申請產品上市許可查驗登記用之新藥或新醫療器材臨床試驗,加速研發成果階段產出,期促成業者建立分段獲利的價值鏈,及創造出成功案例來引導資金持續的投入創新藥物開發,永續我國生醫產業技術發展。
本計畫補助廠商執行查驗登記用(非學術研究用)之新藥或高風險醫療器材之國內外臨床試驗計畫,包含各階段臨床試驗、臨床試驗用藥或器材之製備,及為進入下一階段臨床試驗被國內外衛生法規主管機關要求進行之非臨床藥毒理試驗。
(1) 新藥:補助範圍包含植物藥、化學藥、生技藥(含生物相似性藥品)等新藥或類新藥之臨床試驗。
(2) 醫療器材:申請範圍係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定屬第二或第三等級且須經臨床試驗始得核准之醫療器材。
(3) 若目的為執行產品上市後之藥物安全監視管理之臨床試驗計畫,則非屬本申請範圍。(例如: Post Marketing Surv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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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智慧電動車輛關鍵零組件自主開發研發補助計畫
以進入整車廠供應鏈為目標,協助具有發展潛力之關鍵系統/零組件廠商,轉型升級為整車廠Tier1供應商為目標,建立研發設計能量及提升競爭力,以符合整車廠需求。
範疇:本計畫補助範圍需符合智慧電動車十加一系統架構缺口項目,包括:動力總成、電能總成、車輛電子、減速器總成、煞車總成、驅動/非驅動總成、車架總成、轉向總成、車身總成、環境建構、ICT系統整合與創新應用等系統模組技術開發。
(1) 計畫期程:以不超過2年為原則。
(2) 補助經費:補助比例不超過計畫總經費50%,其餘由申請單位自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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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傳統產業昔日核心競爭優勢,大量生產之代工模式及生產後之運籌能力,因中國大陸、東歐等新興國家投入國際市場,挾其勞資低廉和高成長之內需市場等因素而逐漸式微。為解決傳統產業所面臨之困境,經濟部於99年11月15日依產業創新條例第九條第二項訂定「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及輔導辦法」,據以推動「協助傳統產業技術開發計畫」,期透過提供傳統產業研發補助資金,鼓勵業者自主研發,以厚植我國傳統產業之創新研發能力、加速升級轉型及提升競爭力。
※申請類別、申請應注意事項,請依當年度公告之申請須知為準(申請須知/申請計畫書格式請至本計畫網站之「專案文件下載區」下載)
https://citd.cpc.tw/CITDWeb/Web/Download.aspx
運用政府研發補助資源,鼓勵業者導入新技術,以自行開發或產學研合作開發等模式,進行新產品開發,以提升傳統產業研發創新能量,提高其產品附加價值。申請補助類別如下:
1.產品開發:補助業者自主開發新產品,每案補助上限為200萬元。
2.研發聯盟:配合產業發展政策,鼓勵上中下游供應鏈或跨領域合作業者,以產業聚落「聯合開發」模式,協同進行新產品開發或設計。每案總補助上限為1,000萬元,主導業者補助上限為250萬元,其餘參與聯盟成員每家補助上限為200萬元。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辦理服務業創新研發計畫,依法設立之公司且無不良紀錄者,鼓勵企業應用新經營模式、新商業應用技術、新服務商品,提供最高新臺幣1000萬元資金補助,於三大補助主題(數位應用、體驗情境、低碳循環)研擬創新。
申請方式
1.全面線上申請,請上「SIIR服務業創新研發計畫網站」(以下稱計畫網站,網址:https://siir.cpc.org.tw/SIIRelf/UserOn.aspx)登入帳號進行基本資料填寫,並上傳應備資料(預計於113/1/8(一)開放線上申請系統填寫)。
2.登入後,使用「工商憑證」完成驗證後,才可填寫申請表及上傳應備資料;若尚無「工商憑證」者,請洽「經濟部工商憑證管理中心」進行申請。 網址:https://moeaca.nat.gov.tw/,電話:412-1166。
3.申請資料填寫與上傳完成後,須點選送出並取得收執聯,方完成線上申請。
對象
(一) 依公司法、有限合夥法或商業登記法設立之本國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以下簡稱企業)。
(二) 非屬外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之分公司、有限合夥分支機構及陸資企業。
(三) 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及無退票紀錄,且最近一年度企業淨值(權益總額)為正值。
(四) 每企業及代表人以申請1組並以1案為限,3年內累計補助不超過2案為原則。
(五) 提案申請合作創新類別者:
1. 申請之企業間不得為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 14 號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國際會計準則第 24 號所稱之關係人。
2. 單一連鎖加盟總部須成立 3 年(含)以上。
(六) 企業若有以下情形者,不得申請:
1. 已獲政府其他補助計畫且於 113 年度(以下簡稱當年度)受理截止日(含)前尚未結案者。
2. 當年度擔任其他企業研發計畫之技術移轉單位。
3. 5 年內曾受補助研發計畫執行有異常情形或於其他政府補助計畫停權期間。
資金額度
(一)個別創新
1.先期創新:單一企業申請,補助上限最高150萬元。
2.轉型創新:單一企業申請且須曾獲SIIR計畫補助,補助上限最高300萬元。
(二)合作創新
每案至少3家企業聯合申請,「聯合申請」須擇定一家為主導單位,其餘為成員單位;若為連鎖體系則應由總部申請,且創新服務需導入至少10家門店,補助上限最高800萬元。
(三)國際化進階創新
計畫內容如符合國際化服務貿易輸出者,擴大海外市場之商模落實,個別創新補助上限最高500萬元,合作創新補助上限最高1,000萬元。
(本網頁簡介內容若有變動,請以SIIR計畫網站公告為主)
諮詢窗口
1.專案辦公室:(02)2701-1769分機231~244
2.南區聯絡處:(07)336-2918分機01716魏小姐
#113年SIIR計畫申請期限
1.第一梯次:自即日起至113年1月31日(三)下午5時30分止。
2.第二梯次:113年5月1日(一)至113年6月28日(五)下午5時30分止。(如第一梯次申請案核定經費已逾全年度可支用數,本署得不公告受理第二梯次申請案)
3.上述時間依SIIR計畫網站時間認定,逾期不予受理。
網站
https://gcis.nat.gov.tw/neo-s
經濟部工業局「DCDA數位內容產業發展補助計畫」
輔導措施簡介
行政院於96年8月6日核定通過第2期「加強數位內容產業發展推動方案」,以原有功能導向轉為任務導向之發展策略,期能將台灣數位內容產業升級並推向國際市場。
因此,台灣數位內容產業的規模不僅依賴國際市場的開發,更要積極整合創意與內容產業,促進產業加值與應用流通,並落實區域特性產業的均衡發展。為此特成立本補助計畫,以結合產業、政府及學界等資源,期能持續將台灣數位內容產業升級並推向國際市場,同時以科技帶動智慧生活運用,促進創意、文化、數位科技與智慧財產之多元運用,厚植軟性國力。
數位內容產業發展補助計畫DCDA是什麼?
經濟部工業局推動執行「數位內容產業發展補助計畫」,以補助文化創意事業開發計畫,並針對文化創意產業之特質,專為數位內容產業研擬創新計畫補助及管考等相關作業規範,包含完成研擬合適之計畫書格式、審查標準及審查程序,以推動鼓勵產業界持續投入創新應用發展,提升產業價值。
所提計畫之範圍應屬經濟部業務執掌所支持之數位內容產業相關創新產品開發及應用服務發展,依申請類別分為:「創意構想/可行性研究」計畫、「原創開發」計畫、「商品開發」計畫及「衍生商品/應用服務開發」計畫。申請「創意構想/可行性研究」、「原創開發」之產品創作計畫者,得為中華民國國民、國內依法登記成立之獨資、合夥事業或公司;申請「商品開發」、「衍生商品/應用服務開發」計畫者,應為國內依法登記成立之獨資、合夥事業或公司,且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與其公司淨值(股東權益)應為正值。
數位內容產業發展補助計畫DCDA補助範圍說明
一。創意構想/可行性研究
針對具未來市場性之創意構想與原創素材進行可行性研究(包含市場、營運、商品化/應用、平台/技術等),以驗證該構想可達成預期計畫目標,並期提出後續開發計畫申請。
二。原創開發
原創雛形產品開發。
三。商品開發
針對具產業效益及明確可行的創新構想,進行商品開發。
四。衍生商品/應用服務開發
1.「衍生商品」係指為因應市場需求,開發具市場性之相關衍生客製化商品。
2. 「應用服務」係指有助於產業發展具示範性之知識創造、流通與加值等營運及服務模式、平台、系統之開發。
數位內容產業發展補助計畫DCDA補助金額有多少?
計畫經費僅限定計畫開發過程所需經費,並依本計畫所訂會計科目、編列原則與查核要點規定,區分為「政府補助款」及「自籌款」二項,並均列入查核範圍。
依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及輔導辦法,補助金額不得超過計劃總經費之50%為上限。
政府補助款+自籌款=計劃總經費
數位內容產業發展補助計畫DCDA需要什麼資格?
計劃資格
(1)申請「創意構想/可行性研究」、「原創開發」之產品創作計畫者,得為中華民國國民、獨資、合夥事業或公司;申請「商品開發」、「衍生商品/應用服務開發」計畫者,應為國內依法設立登記之獨資、合夥事業或公司。
(2)計畫主要或核心開發工作應在我國管轄區域內進行。
財務資格
(1)申請人、企業負責人使用票據一年內無退票正式紀錄者。
(2)申請人、企業負責人無金融機構貸款逾期未還或對經濟部違約之舊案財務無責任未清者。
(3)申請人為公司者,其公司淨值(股東權益)應為正值。
良好紀錄
申請人於5年內未曾有執行政府科技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及未有因執行政府科技計畫受停權處分,且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
外國公司
具開發實績之外國公司得先提出申請,惟應於審查通過簽約前符合申請資格及財務健全規定。
數位內容產業發展補助計畫DCDA 常見Q&A
計畫申請
Q1 :計畫申請範圍與類別為何?
A : 1. 所提計畫之範圍應屬經濟部業務執掌所支持之數位內容產業相關創新產品開發及應用服務發展。(包含以區域故事性素材為主題之數位內容產品、應用或服務。)
2. 申請類別分為:
(1) 「創意構想/可行性研究」計畫:針對具未來市場性之創意構想與原創素材進行可行性研究(包含市場、營運、商品化/應用、平台/技術等),以驗證該構想可達成預期計畫目標,並期提出後續開發計畫申請。
(2) 「原創開發」計畫:原創雛形產品開發。
(3) 「商品開發」計畫:針對具產業效益及明確可行的創新構想,進行商品開發。
(4) 「衍生商品/應用服務開發」計畫:因應市場需求,開發具市場性之相關衍生客製化商品,或有助於產業發展具示範性之知識創造、流通與加值等營運及服務模式、平台、系統之開發。
Q2 :計畫申請資格與審查基準為何?
A : 1. 申請「創意構想/可行性研究」、「原創開發」之產品創作計畫者,得為中華民國國民、國內依法登記成立之獨資、合夥事業或公司,且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申請人為公司者,其公司淨值應為正值。申請「商品開發」、「衍生商品/應用服務開發」計畫者,應為國內依法登記成立之獨資、合夥事業或公司,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申請人為公司者,其公司淨值應為正值。
2. 審查基準:
(1) 財務健全:
A. 申請人、企業負責人目前於票據交換機構提供查詢資料顯示無退票紀錄者。(註 1-3)
B. 申請人、企業負責人無金融機構貸款逾期未還或對本部違約之舊案財務無責任未清者。
C. 申請人為公司者,其公司淨值(股東權益)應為正值。
(2) 具備從事創新開發所需之人力與專案執行及管理能力。
(3) 計畫主要或核心開發工作應在我國管轄區域內進行。
(4) 具開發實績之外國公司得先提出計畫申請,惟應於審查通過簽約前符合上述資格。
(5) 申請人於近 3 年無欠繳應納稅捐之情事。
(6) 申請人於近 5 年未曾有執行政府科技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及未有因執行政府科技計畫受停權處分,且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
註 1:無退票紀錄之資料日期,由本單位委託之財務輔導單位依管理作業手冊,應查詢期間查得之資料日期為依據。
註 2: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為無退票紀錄。
註 3:受理申請後於完成簽約前,若依據新查得的票信資料,而有退票紀錄,視同不符合申請資格,將停止審查或簽約作業。
Q3 :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可否提出申請?
A : 不可以,申請者應為國內依法登記成立之獨資、合夥事業或公司。
Q4 :新公司無營業實績可否提出申請?
A : 可以,但因無法提供近三年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告,故其財務評分視為 C 級,在請領補助款時需檢附銀行履約保證金保證書或可轉讓定期存單。
Q5 :有無計畫申請經費上、下限?
A : 無申請經費上、下限,惟廠商申請計畫時應考量公司規模、專業人力、開發能量等因素,再按實際需求提列開發該計畫所需之預估投入經費。
Q6 :計畫起始日是否可早於計畫申請日?
A : 計畫起始日應以計畫申請收件日或其後起算。
Q7 :計畫聯絡人可否列薪資?
A : 可以,但需有參與計畫開發工作。
Q8 :技術引進與委託研究費用之補助款的比例上限為何?
A : 技術引進與委託研究費用之編列應按廠商開發該計畫之實際需求並考量必要性、費用合理性等填列。經費編列以不超過計畫總經費之 50%為原則,如超出該比例者,廠商應於計畫書中加強該部分之說明,以作為計畫審查委員及審議會審查之參考。
Q9 :國外差旅費是否可包括至國外參加研討會?
A : 不可以,國外差旅費僅限計畫開發人員赴國外接受技術引進與委託研究所需支出之差旅費。
Q10 :因申請經費開發出來之智財權歸屬那一方?
A : 屬開發廠商所有。
Q11 :二家(或以上)公司欲聯合申請時,應注意事項為何?
A : 1. 雙方應簽訂聯合開發協議書。
2. 工作及經費分攤應在協議書內詳細說明。
3. 應詳細說明雙方之權利義務。
4. 確認撥款專戶設立、請款、核銷等由哪家公司主導。
Q12 :申請單位可否同時申請/執行多案數位內容產業發展補助計畫?
A : 1. 各申請人同一時期申請或執行之計畫案,以不超過 3 項計畫為原則,若均為多家聯合計畫,以擔任主導 1 項計畫為原則。
2. 計畫申請時,申請人若申請超過 1 個計畫(指政府相關補助計畫)以上或已有通過計畫正在執行,應於審查時主動說明資源配置與對計畫之影響。
Q13 :計畫內容若劇情需要是否可以有抽菸畫面?
A : 為配合衛福部菸害防制策進會政策推動,請協助配合抽菸鏡頭之管理。
Q14 :計畫書格式「未來 3 年財務預估」是否包含計畫以外的產品財務估算?
A : 「未來 3 年財務預估」需填寫公司整體(包含計畫以外產品)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之財務預估。
Q15 :計畫之收件期限為何?何時可以送件?
A : 無收件期限,除國定例假日外,上班時間隨時可以送件。文件備妥後請親送或寄至「經濟部工業局數位內容產業發展補助專案辦公室」。
Q16 :計畫宣導說明會是否有固定舉辦日期?如何得知相關資訊?
A : 計畫宣導說明會依需求於北中南地區舉辦,詳細相關資訊請利用計畫網站得知並線上報名。
Q17 :哪裡可以下載計畫書格式?
A : 請於計畫網站中之「下載專區」(http://idad.mic.org.tw/?page_id=712),下載檔名為「作業須知(含經費)」。
貳、計畫審查
Q1 :計畫核准前是否有保密措施?
A : 為確保審查作業之公平與保密性,經濟部已要求相關人員遵守保密及利益迴避原則,所有審查結果均由經濟部工業局委託之單位(資策會)正式函文通知。
Q2 :計畫審查及財務審查的委員如何組成?
A : 本計畫審查委員係網羅國內外學術單位資深且公正客觀之專家,組成計畫審查委員會;而財務審查則委託財團法人中小企業聯合輔導中心,對公司的財務狀況是否健全進行評比。
Q3 :審查作業時程約需多久?
A : 自申請收件起至審查完成函復結果,約需 3 個月;必要時,得延長 1 個月。
(以上時程不包含補件、修改或陳述意見之時程。)
Q4 :計畫審查之審查重點為何?
A : 1. 「創意構想/可行性研究」及「原創開發」計畫之主要審查重點包括:
(1) 執行可行性研究或原創開發計畫之必要性。
(2) 計畫具創新性及市場競爭優勢。
(3) 計畫目標、架構及內容是否明確。
(4) 申請廠商執行計畫之能力。
(5) 計畫主要或核心開發工作是否在國內進行。
(6) 計畫開發進度、實施方法及查核點內容是否明確可行。
(7) 計畫人力及經費編列之合理性。
2. 「商品開發」及「衍生商品/應用服務開發」計畫之主要審查重點包括:
(1) 計畫之創新性、可行性及市場競爭優勢。
(2) 開發實績與執行計畫之能力。
(3) 計畫目標、架構、內容、時程、開發項目與預期效益,及人力與經費編列之合理性。
(4) 技術引進及委託研究內容與對象之必要性與合理性。
(5) 計畫主要或核心開發工作是否在國內進行。
(6) 後續成果落實計畫及計畫回饋機制。
(7) 廠商近 3 年研究發展投入及計畫申請經費比例。
(8) 多家廠商申請計畫之整合能力。
Q5 :財務審查之審查重點為何?
A :1. 財務健全性:各申請人之財務及經營能力。
2. 財務評比:針對廠商所提供之最近 3 年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查核報告書,並根據中華徵信所編印之「台灣地區工商業財務總分析」所列計算公式,以同業中位數為基礎作財務分析評審標準,並核對有無金融機構逾貸及退票等情事。
Q6 :財務審查之財務評比是否會影響計畫審查結果?
A : 財務評比是依據申請單位最近 3 年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進行財務分析作業,提供財務狀況書面評審結果,以供專案辦公室初審參考,及後續補助請款作業流程辦理,不會影響計畫審查結果。
Q7 :計畫審查期間內,是否可以提出撤案?
A : 提出申請後至計畫核准前,皆可以自行提出撤案需求。
計畫網站:https://deipo.org.tw/?page_id=705
本計畫應由1家業者提案,並結合2家以上之其他業者、法人等組成資料服務團隊 協同推動資料加值,
相關業者應符合以下資格:
1. 資料服務團隊應具備數位服務能量經驗並附實績佐證:例如至少取得1張「技術 服務機構服務能量登錄」之DA類(資料經濟)、AI類(人工智慧技術)、IT類(資訊服 務)服務能量登錄證書。
2. 主提案業者為國內依法登記成立之獨資、合夥、有限合夥事業或公司。
3. 主提案業者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且公司淨值(股東權益)為正值。(註1)
4. 所有參與計畫之廠商,不得為陸資投資企業(依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 詢服務之股權狀況或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之陸資來臺投資事業名錄為準。) •註1:公司淨值之認定,以申請時最近一年度會計師財務簽證之查核報告書為準; 若無會計師簽證之查核報告書,則以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之財務報表為準。 公司於計畫申請當年度始登記成立者,得以公司設立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以及 最近一期會計師期中查核/核閱報告或申請前一個月之自編財務報表代替。如公司 淨值原為負數,但於計畫申請前因辦理增資,期中財務報表已轉為正值,視同符合 申請規定。
補助時程、經費與範圍
(一)時程:補助計畫執行期程:112年3月28日至112年11月30日止。
(二)經費:
1. 每案補助經費上限新台幣500萬元,且不得超過申請補助計畫全案總經費之50%, 其餘部分由申請單位自籌。
2. 企業申請補助計畫之資訊安全項目經費應占總經費7%以上。
3. 補助科目依「數位發展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獎勵及輔導辦法」公告項目。
補助範圍
本補助之提案計畫應以資料分析、應用與服務為核心,結合海外在地業者,帶動資料服 務業者與產業領域業者合作,促使服務於海外落地,建立國際資料服務典範。
經濟部能源局為鼓勵企業開發能源科技之創新應用及相關服務,促進能源產業之分工及整合,以提升我國能源科技之研究及發展,爰依據「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獎勵及輔導辦法」,以補助方式推動「經濟部能源局業界能專計畫」。
1.補助範疇,以下列研發計畫為限:
(一)進行能源領域前瞻技術、創新應用、關鍵技術研發、產品或技術加值與系 統整合之開發及示範驗證。
(二)關鍵技術超越國內技術水準,並能帶動產業發展之產品(材料、零組件及 設備)開發。
2.前項所稱研發計畫,係指公司新進行開發之研發計畫,而不包含製程(工程) 改善之計畫或已開發、生產、應用之技術或產品,且不包含產品推廣、銷售等 商務運作。
►受理期間:採隨到隨受理。
※計畫內容若有變更,以當年度官方網站公告之事項為主
(一)國內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所稱依法登記成立,並合於下列基準之獨資、合夥、有限合夥事業或公司:
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者。
註:請提供最近一期勞保繳費清單之投保人數資料,以證明經常僱用員工數。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符申請資格:
1.於5年內曾有執行政府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者。
2.有因執行政府計畫受停權處分,且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
3.於3年內有欠繳應納稅捐情事。
4.就本補助案件,依其他法令享有租稅優惠、獎勵或補助。
5.最近三年有嚴重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情事。
6.陸資企業(依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服務之股權狀況或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之陸資來臺事業名錄為準)。
7.外國營利事業在台設立之分公司。
若有上列情事,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得駁回申請或依職權撤銷補助並解除契約。
(三)所提計畫之執行場所應於我國管轄區域內。
(四)以「個別申請」或以「自提式聯盟」申請計畫者,如先執行Phase 1後欲延續申請Phase 2,須待Phase 1結案且經Phase 1委員同意後,始得申請Phase 2。
(五)以「個別申請」或以「自提式聯盟」、「主題式聯盟」申請計畫者,如欲執行Phase 2+,須待Phase2結案且經Phase2委員同意後,始得執行Phase 2+。
(六)以「自提式聯盟」形式申請計畫之申請代表業者須為中小企業,並得與國內大專院校、法人或國內、外研究機構共同申請,但聯盟半數成員須為中小企業,且每一中小企業成員以參與1項研發聯盟推動計畫為原則。
(七)以「主題式聯盟」形式申請計畫之申請代表業者須為中小企業,並得與國內大專院校、法人、大型企業或國內、外研究機構共同申請,但計畫成員須有60%(含)以上為中小企業,且每一中小企業成員以參與1項研發聯盟計畫為原則。非具中小企業資格之其他成員,其所編列經費佔比不得超過計畫總經費之20%。
在全球AI浪潮下,政府與企業均積極投入AI技術開發。因應行政院「AI 應用發展行動計畫」,並充分扣合行政院智慧科技SRB會議結論,將推動 我國 AI 晶片及產業發展。由科技會報辦公室、經濟部、科技部共議跨部 會組成「AI on chip示範計畫籌備小組」,整合跨部會及產學研團隊能量 ,並擬定政策工具予以支持,協助我國廠商在邊緣裝置端 AI 取得市場地位。
109年推動領域:可重組AI晶片技術、異質整合AI晶片、新興運算架構AI晶片、AI晶片軟體編譯環境開發。
1.申請資格:
由單一或多家企業聯合提出申請,如為兩家以上聯合申請,須由其中一家企業擔任主導企 業向經濟部提出計畫申請,申請資格如下:
(一)國內依法登記成立之公司。
(二)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且公司淨值(股東權益)為正值。
(三)不得為陸資投資企業(依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布之 最新陸資來台投資事業名錄)。
2.計畫範疇:
鼓勵企業規劃與開發符合下列規定之創新前瞻AI晶片技術
(一)可在未來產業發展中,產生策略性之產品、服務或產業。
(二)具潛力可大幅提升重要產業競爭力及附加價值。
(三)申請本計畫之計畫內容需為本部公告之推動領域。
3.計畫期程:以3年(含)內為原則。
4.補助經費:
(1)補助比例原則為計畫總經費40%,惟最高不超過50%,其餘部分由申 請單位自籌。 (相關補助經費需俟立法院預算審議結果而定,本部得 視實際情況酌減或停止補助。)
(2)研發計畫如有垂直領域系統應用、矽智財授權(國內企業者至少兩家) 者,可於申請文件內述明具體措施,經審查委員認定,於核定計畫總 經費不變的原則下,得於核定補助款加碼5%~10%(惟加碼後之補助經 費不得超過核定計畫總經費之50%),可授權之國內企業不得為陸資投 資企業(依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布之最新陸資來台投資事業名錄)。
(3)補助科目包括創新或研究發展人員之人事費、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 、創新或研究發展設備之使用費及維護費、無形資產之引進、委託研究費、驗證費、差旅費、專利申請費。
5.受理期間:依公告內容辦理。
6.計畫申請應備資料:
(一)計畫申請表及申請公司基本資料表(1式2份,格式參見計 畫網站)
(二)最近3年會計師簽證之查核報告書
(三)計畫構想審查簡報(1式10份,格式參見計畫網站)
7.計畫審查:分為財務審查與技術審查兩部分:
(一)財務審查:查詢申請單位及負責人等往來金融機構債票信資料。
(二)技術審查部份:依公告領域採隨到隨審,分為構想審查 (簡報)及實質審查(計畫書)兩階段,通過構想審查之計畫方能進行實質審查。
8.核定方式:由本部召開決審會議核定。
※計畫內容若有變更,以當年度官方網站公告之事項為主
為發掘國內擁有創新性商品、服務或營運模式的女性創業菁英企業或新創企業,並藉由表揚女性創業者創業歷程、企業創新模式及對社會之影響,散播女性創業成功典範。
一、卓越菁英組:曾獲得國家品質獎、國家磐石獎、小巨人獎、新創事業獎、中小企業創新研究獎等國內外獎項肯定,曾獲得政府創新補助,或於該產業營運表現卓越之企業。
二、傳承創新組:主要參選者為第二代後之接班人,接班經營並進行轉型創新。
三、科技創新組:為成立五年內(成立於103年10月31日後)之新創企業,產品或服務具新科技、新技術含量。
四、新創事業組:為成立五年內(成立於103年10月31日後)之新創企業,產品或服務具創新模式。
女性創業知能課程今年為了幫助女性創業者提升創業知識與專業技能,規劃不同主題內容。113年與全臺各區創育單位合作,提供創業資源及諮詢協助,;以多元的形式及授課主題,讓女性創業者與在地單位有所聯結,共享資源並建立創業交流網絡。
報名對象:已創業、預備創業之女性(男性學員僅限陪同),歡迎113年度新設企業報名參加
課程日期:4/13~6/30
https://woman.sysme.org.tw/Activaty/Visitor/Activaty_List.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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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南部智慧生醫產業聚落推動計畫補助經費支用單據查核實施要點
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升行政效能,簡化南部智慧生醫產業聚落推動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補助經費支用單據之查核程序,特訂定本要點。
二、執行本計畫補助之機構,經本局同意者,所執行補助經費之支用單據,得辦理實地查核。
三、執行機構辦理補助經費之相關會計業務,應依相關會計法規、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補助本計畫實施要點、會計編列原則及查核準則作業手冊(以下簡稱本計畫作業手冊)之相關規定辦理。
四、執行機構辦理採購事項,應依「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規定辦理採購程序及審核事宜。
五、執行機構應於各補助經費執行期滿後,於各補助經費結報期限內,依本局補助本計畫實施要點、作業手冊規定辦理經費結案事宜,如有結餘,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一併繳回。
六、計畫支用單據經本局同意實施實地查核者,應依規定於每半年函送該計畫執行進度報告及每季提送經費使用報告,支用單據則由執行機構依各會計科目裝訂備查,本局得視需要不定期查核相關支用單據,執行機構應予配合,不得拒絕。
七、計畫支用單據,執行機構應妥慎保管。查核後之支用單據、經費決算報告及其他相關資料,執行機構應依其主管機關所定法規(如商業會計法、財團法人法、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等)及會計制度等相關規定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於十年,必要時本局得要求執行機構繳回支用單據,執行機構應予配合,不得拒絕。
計畫支用單據之保管,如有遺失、損毀等情事時,執行機構應即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函報本局,本局得視情節輕重對該案件或執行機構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受理本局所推動之各類生醫補助計畫申請1至5年。
執行機構若經解散、撤銷、廢止登記或經本局核准廢止出區者,應將受補助計畫之補助款支用單據正本與自籌款支用單據影本彙訂成冊,並於解散、撤銷、廢止登記或經本局核准廢止出區前函繳本局保管。
八、留存於執行機構之支用單據保存期限屆滿者,其銷毀程序,除有關未了債權債務或因案應續予保存之情事,不得銷毀外,應依其主管機關法規及會計制度等相關規定並經函報本局備查後始得辦理銷毀。
九、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應依本局補助本計畫實施要點、本計畫作業手冊及相關法令辦理。
網站連結:https://www.stsp.gov.tw/web/WEB/Jsp/Page/cindex.jsp?frontTarget=DEFAULT&thisRootID=223
計畫說明
本主題型研發計畫係以鼓勵企業投入人工智慧技術研究與發展為目標。本署持續推動「人工智慧應用服務補助」,以人工智慧產業發展趨為核心,透過補助獎勵及輔導機制,鼓勵潛力業者投入研發AI新興技術應用產品或方案及成功落地。
申請須知
申請資格
本計畫可由單一企業或多家企業聯合提出申請,如為2家以上之聯合提案,須由其中1家企業擔任主導企業提出申請。有關申請之單一企業或主導企業應符合下列申請資格:
(一)具有AI能量之企業,曾主導或參與完成人工智慧(AI)相關產品、服務或系統。
(二)國內依法登記成立之獨資、合夥事業或公司。
(三)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且公司淨值(股東權益)為正值。
備註:【AI 能量】可提供佐證參考資料,如:於經濟部工業局 人工智慧技術服務機構服務能量登錄、主導執行/開發 AI 相關產品服務計畫、企業已開發 AI 產品或服務說明、企業內具有 AI 研發人才......等能夠證明企業具有 AI 能量資料皆可做為佐證說明。
申請期間
自公告日起至112年5月31日(三)下午5時截止
補助範圍
由申請企業自行擇定1個領域,單一領域每一企業以1案為提案上限,送件完成後恕無法變更領域。
領域說明
智慧商務
智慧商務(Smart Commerce)是由人工智慧、大數據、物聯網、邊緣運算以及資訊安全等所驅動的商業服務型態,主要應用類型包含資訊分析與預測、廣告投放、智慧推薦、智能代理人、交易安全或防詐及打詐等服務整合,藉由更有效率的演算法及自動化的機器學習,能夠幫助使用者更精準的分析結果,省下時間與費用創造共同效益,應用領域包含智慧零售及金融科技等。
智慧製造
隨著德國在工業4.0的推動,結合物聯網、巨量資料分析、雲端服務及人工智慧(AI)等技術,從事擷取、分析來自製造企業本身及供應商、客戶的資料,並與實際製造程序相結合的各種智慧製造應用逐漸興起;這些智慧製造方案能強化工廠的製程能力、效率與彈性,進而滿足客戶少量多樣、大量客製化生產需求以及縮短新產品從研發到上市時間等需求,包含提高品質管理、強化生產設備、提升工業安全與人員作業效能、優化工業機器人運作及強化供應鏈管理、生產規劃及製程最佳化。
智慧醫療
隨著人工智慧頻頻在技術上之突破,全球無不寄望透過AI加速智慧醫療發展。AI提供更個人化且精準的醫療照護、協助遠端醫病雙方溝通,同時減輕醫護勞力負擔,在醫療保健上可創造極大的社會經濟效益,包含臨床、照護與健康促進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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