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計畫簡介-計畫期程及補助款編列原則
計畫期程及補助款編列原則
- 本計畫補助款編列範圍以研究發展人員之人事費、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研究發展設備之使用費及維護費、技術引進(關鍵智財)及委託研究費等科目為限,並依照會計科目編列原則及查核準則之規定(詳細規定請參閱附件C)。
- 經費編列一律依四捨五入原則進位至千元為單位。
- 計畫主持人應編列至計畫研發投入人力中(建議計畫聯絡人亦納入)。
- 聘用顧問之服務單位若與技術引進或委託研究為同一單位者,則顧問與委外之費用應擇一編列。
- 各計畫類型規範:
計畫類型 | 主題示範型 | 創新研發型 | 新創事業型 |
---|---|---|---|
計畫期程 |
最長10個月不得短於6個月 若計畫未能如期完成者,經本府同意後最長得延長1個月(以契約生效日起算),惟計畫期程10個月者不得延長。 |
1.6個月 2.若計畫未能如期完成者不得延長 |
|
補助款比例及金額 |
補助款不得超過計畫總經費50%,但為避免廠商因計畫執行造成財務困難等影響,原則上所申請之自籌款部份應小於公司實收資本額,或提出適 . 度之財務規劃以利計畫之執行。 |
||
1.個別申請:補助上限100萬元。 2.聯合申請:補助上限200萬元,且每家廠商上限為100萬元。 |
補助上限60萬元。 |
||
經費編列規範 |
1.人事費編列以占計畫總經費之60%為上限,惟文創及創新服務領域、生技醫材領域及資通光電領域之資通組以70%為原則,超過應詳細說明。 2.技術引進(關鍵智財)及委託研究費占計畫總經費比例不得高於50%。 3.待聘人員之人月數不得超過計畫總研發人月數之30%。 4.管理階層參與年度計畫人月不得超過每年4人月。 |
1.待聘人員之人月數不得超過計畫總研發人月數之50%。 2.技術引進(關鍵智財)及委託研究費占計畫總經費比例不得高於50%。 |
6.為邁向智慧城市,鼓勵廠商針對指定之智慧領域進行研發,故通過主題示範型計畫補助款得加碼,最高為20%;惟加碼後之補助經費仍以不超過核定計畫總經費之50%為上限,且不得超過補助款經費編列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