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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期程及補助款編列原則

計畫期程及補助款編列原則
  • 申請計畫期程分為6個月或10個月,若計畫未能如期完成者,經本府同意後最長得延長1個月(以契約生效日起算),惟計畫期程為10個月者不得延長。
  • 總補助經費最高不超過計畫總經費50%,但為避免廠商因計畫執行造成財務困難等影響,原則上所申請之自籌款部份應小於公司實收資本額,或提出適度之財務規劃以利計畫之執行。
    個別申請:補助上限為新台幣100萬元。
    聯合申請:補助上限為新台幣200萬元,且每家廠商上限為新台幣100萬元。
  • 本計畫補助款編列範圍以研究發展人員之人事費、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研究發展設備之使用費及維護費、技術引進(關鍵智財)及委託研究費等科目為限(詳細規定請參閱附件D)。
  • 一般人事費編列以占計畫總經費之60%為上限,惟生技醫材領域、數位科技領域、創新設計及服務領域以70%為原則,超過應詳細說明。
  • 計畫主持人應編列至計畫研發投入人力中(建議計畫聯絡人也應納入)。
  • 技術引進(關鍵智財)及委託研究費占計畫總經費比例不得高於50%。
  • 經費編列一律依四捨五入原則進位至千元為單位。
  • 聘用顧問之服務單位若與技術引進或委託研究為同一單位者,則顧問與委外之費用應擇一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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