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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地方產業創新研發推動計畫lo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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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屬性

申請計畫屬性

一、本計畫依申請之研發計畫屬性分為「創新技術」與「創新服務」。

.「創新技術」係指與技術相關之「創新研發」、「創新應用」或地方產業特質之一:

1.「創新研發」之申請者所提計畫之技術或產品指標,應具有創新性或能提高國內產業技術水準,且須符合下列項目之一:

(1)具有產業效益之創新構想與技術,包含理論分析與模擬、設計、研發及應用等。

(2)整合與運用相關技術,建構或展現具科技涵量、智慧價值,並創造具高質感、高互動呈現模式與體驗之創意數位內容。

(3)符合淨零碳排與節能減碳及增進環保與工業安全,有助於促進產業永續發展或循環經濟概念之新技術或產品。

2.「創新應用」以未曾獲中央及本計畫補助之申請者所提計畫之技術應用,具有創新性或能提高本身技術水準,達到技術升級,並有明顯效益者。

.「創新服務」係指:

1.有助於產業發展之具創新性或前瞻性之知識創造、流通及加值等核心知識服務平台、系統、模式等建立。

2.以需求為導向,透過科技之整合與創新運用,驅動經營或服務模式之創新,進行具產業價值或科技含量之創意設計或數位內容。

 

二、所提計畫之範圍參酌本市產業推動目標與經濟部委請法人研究單位提出之本市產業現況分析,分為「金屬機械」、「生技醫材」、「數位科技」、「民生化工」與「創新設計及服務」等五大領域。

 

三、各領域申請對象應屬於「個別申請」,惟為推動本市產業鏈結與跨領域合作,以促進新興產業提升或傳統產業升級與轉型,於113年度賡續辦理「聯合申請」。

1.個別申請:係指個別公司提出研發計畫之補助申請。

2.聯合申請:係指2家設籍高雄市中小企業合作,且由1家中小企業為代表,以聯合方式提出研發計畫之補助申請。

(1)以產品最終主要擁有(或銷售)廠商擔任主導廠商,並為簽約代表廠商。

(2)應為明確之跨領域合作,共同研發目標之研發內容應具有關連性,且分工明確,並各自具有一定比例之研發比重。

(3)計畫書中務必呈現各自之專長及核心技術、聯合申請之必要性、技術關連性、計畫之達成整合目標及整體效益提升內容。

四、其他鼓勵事項

1.為鼓勵廠商研發產品能夠快速進入市場化,若提案時能明確呈現研發產品商品化效益,將於評選時酌予優先考量。

2.為鼓勵本市中小企業聘僱高階研發人力,提案計畫投入研發人力為碩/博士學歷人數占公司總員工數20%以上者,將於評選時酌予優先考量。

3.為鼓勵本市優秀新創事業、女性創業投入創新研發,若近3年內參加國內外相關創業競賽獲獎者,得酌予優先考量。

4.為鼓勵本市企業投入循環經濟與節能減碳技術研發及公司體質改善,使企業符合淨零碳排發展與永續經營目標,本年度將針對研發標的具「循環經濟」或「節能減碳」(如循環材料開發,水力、熱能、碳排回收再利用、提升能源利用效率之創新應用)內涵者,以及企業本身有投入循環經濟與再生能源設備建置,或導入淨零碳排相關認證(如ISO 14064-1、ISO 14067、ISO 50001、PAS 2060…等),得酌予優先考量。

5.為鼓勵本市企業邁向新興服務及產業高值化,達到產業升級及數位轉型,本年度將針對研發標的具「數位科技應用」內涵者,得酌予優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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