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為表彰在特定領域技術或服務模式具有獨特性與關鍵性、具高度國際競爭力,且具有優異經營表現之卓越中堅企業,作為企業學習之楷模,及鼓勵在特定領域技術或服務模式具發展潛能之潛力中堅企業,持續深耕技術,競逐特定市場領先地位,特辦理中堅企業遴選。
二、依據
依經濟部所訂「卓越中堅企業遴選及表揚作業要點」辦理中堅企業遴選事宜。
三、受理期間
自公告受理申請日起至113年9月30日,逾期恕不受理。
四、申請資格
申請卓越中堅企業及潛力中堅企業遴選者,應屬本須知項下「五、申請類別」之產業範疇,並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一)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如屬製造業者,應依法辦理工廠登記)。
(二)企業年營業額200億元以下或員工人數2,000人以下。
(三)不得為財政部公告之重大欠稅營利事業。
(四) 不得有陸資投資。
*註1:曾獲選為卓越中堅企業者,證書有效期間內(有效期間為3年)不得再提出申請。
*註2:曾獲選為潛力中堅企業者,得再申請本屆卓越中堅企業之遴選。
*註3:依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公告資料或經濟部投資審議司陸資來台投資事業名錄進行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