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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減少廠商申請專戶作業之困擾,對於戶名之規定修正如下:
1.專戶名稱以公司名稱設立即可,不需加註計畫名稱,即戶名為:「OO公司」。
2.廠商專戶亦可使用戶名為「OO公司」之既有帳戶,惟須將該帳戶結存(即結清至零元整),並於簽約時檢附專戶存摺封面及內頁。
3.已依原本規定申請好專戶之廠商則以申請之專戶使用即可,不需再額外申請。